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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部免学费补助实施细则
院学〔20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7〕15号)的文件要求,为了规范学院中专部学生免学费补助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免学费补助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除学费的政策,以下简称免学费补助。
第三条 免学费补助政策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 免学费补助的标准与对象
第四条 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第五条 免学费补助对象包含符合以下情况的学生:
一、农村(含县镇)户口的学生
中专部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户口的学生。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可享受免学费补助政策。学院资助办公室以中专部城市户口在校生人数为基数,按照10%的比例向各二级学院分配名额。
获得免学费补助的城市户口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与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满足以上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户口学生优先考虑:
1.孤儿或者父母亲丧失抚养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2.来自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
3.因天灾人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
第三章 免学费补助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免学费补助。
第七条 免学费补助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建立健全资助工作认定机制
学院资助办公室严格按照免学费认定补助的条件和标准,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院的免学费补助评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设立免学费补助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二级学院的认定工作。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评选享受免学费补助的城市户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班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组成评议小组,负责评议、推荐本班级(专业)获得免学费补助的城市户口学生,并将可直接享受免学费补助的农村(含县镇)户口学生名单一并汇总整理上报。
第九条 免学费补助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免学费补助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含县镇)户口的学生
1.《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见附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见附表);
2.下列任何一种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街道出具的贫困证明;
(3)家庭成员或本人的残疾证;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5)农村低保家庭证明;
(6)特困救助供养证明;
(7)孤残学生证明;
(8)烈士子女相关证明;
(9)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二、班级(专业)评议
各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和分配名额以及免学费补助基本条件,评议并整理出本班免学费补助名单[包括班内可直接享受免学费补助的农村(含县镇)户口学生及经评议小组评选出的城市户口学生]。名单在班内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认定
各二级学院将本学院各班级(专业)评议整理出的名单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评审结果在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院资助办公室。
四、学院复审
学院资助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评定出的免学费补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全面衡量,经过学院研究通过后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 免学费补助发放管理
第十条 免学费补助在受助学生缴纳本学年学费时予以减免,即在学生应缴纳学费中直接扣除补助部分。
第十一条 获得免学费补助资格但因参军入伍、退学、休学等情况已不在校学习的学生,学院将终止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格。评审过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取消学生的免学费补助资格或另换他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略)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