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5〕150号)的文件要求,为激励学院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是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统筹安排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学院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10%的比例分配。
学院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分配,学院具体名额由学院资助办公室根据学院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实际人数及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第五条 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一律不得申请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一年来曾出现沉迷网吧、抽烟酗酒、打牌赌博、滋事打架、生活铺张浪费等现象;
2.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的处分或受到行政处罚和刑罚的;
3.有品行不良记录,曾有违纪行为或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统一活动或劳动课;
4.弄虚作假者;
5.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
6.其他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者。
第三章 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学院。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将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部评审资料(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资助办公室,学院资助办公室根据学院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实际人数、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情况分配名额。
第四章 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与获得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申请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同时要求提供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学院复审
学院资助办公室根据学院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实际人数、申请学生本人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和衡量,评定出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独立账户,每年11月30日前将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受助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格但还未发放因参军入伍、退学、休学、已不在校学习等情况的学生停发其奖学金,其名额由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重新评选、上报、审批。替换人员材料交学院资助办公室归档,附在停发人员的审批材料前面备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随意取消学生的少数民族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格另换他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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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