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科研工作的蓬勃发展,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奖励我院科学研究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我院教职工作为第一获奖人且我院作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奖的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和社科优秀成果奖,学院给予一定奖励:
(一) 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一等奖,学院奖励奖金5000元。
(二) 省(部)级二、三等奖,学院奖励奖金3000元。
第三条 由我院教职工作为第一获奖人且我院作为第二获奖单位的获奖项目, 或由我院作为第一获奖单位且我院教职工作为第二获奖人的获奖项目,学院奖励金额为:
(一) 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一等奖,学院奖励奖金2000元。
(二) 省(部)级二、三等奖,学院奖励奖金1000元。
第四条 由我院教职工作为第二获奖人且我院作为第二获奖单位的获奖项目,奖励金额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奖金额度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我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且我院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正式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及正式出版的著作,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 在《Natural》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奖励金额为4000元/篇。
(二)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索引)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为:
SCI 3000元/篇;
EI 2000元/篇;
ISTP 500元/篇。
(三) 在学院确定的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奖励金额为:100元/篇。
(四) 专著、编著、译著及教材奖励金额为:
专著 1000元/部;
编著、译著、教材 200元/部。
第六条 我院教职工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且我院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在专利授权后,学院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为:
发明专利 2000元/项;
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项;
外观设计专利 200元/项。
第七条 对科研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学院予以表彰并颁发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奖状。
第八条 对为我院科研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学院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同一成果不重复计算和授奖,其奖励以最高奖为准。
第十条 科研奖励的奖金由学院设立的科研奖励专项基金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三月七日